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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鸿兴钢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林科,刘小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鸿兴钢构有限公司,陈林科,刘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鸿兴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余海桂。被执行人陈林科,男,生于1979年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刘小玲,女,生于1978年9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纳溪民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26向被执行人陈林科、刘小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陈林科、刘小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小玲名下的川EU35**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大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