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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彭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彭某,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沙县,现住沙县。被告吴某,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沙县,现住沙县。委托代理人卓智勇,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黄晓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