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彦申请执行宋柯身体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张彦,女,1976年生。被执行人宋柯,男,1970年生。张彦申请执行宋柯身体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卢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宋柯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宏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