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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民申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邱世成、邱世录等与邱世成、邱世录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申字第000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世成,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世录,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登池,农民。上述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段先平(特别授权),系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永兴,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世凤,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艳琼,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志卫,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定权,农民。再审申请人邱世成、邱世录、赵登池因与被申请人汪永兴、邱世凤、汪艳琼、汪志卫、苏定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世成、邱世录、赵登池申请再审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是确保案件审判正确的前提和基础,否则难免错判。原一、二审认定邱世成、邱世录、赵登池以及死者汪文权为合伙法律关系错误,认定邱世成、邱世录、赵登池、汪文权与苏定权形成承揽关系也错误。作为提供粉刷劳务的邱世成、邱世录、赵登池、汪文权与苏定权形成的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汪文权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幸身亡,应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苏定权的赔偿责任。同时,邱世成、邱世录、赵登池、汪文权四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工作搭档关系,不是合伙法律关系。因此,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申请再审争议的焦点是:1、邱世成、邱世录、赵登池、汪文权与苏定权之间形成了何种法律关系;2、邱世成、邱世录、赵登池、汪文权四人之间又形成了何种法律关系。关于邱世成、邱世录、赵登池、汪文权与苏定权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本案中,邱世成、邱世录、赵登池、汪文权系按照农村建房惯例自愿组建的对外承接房屋粉刷业务的施工团体,邱世成作为施工团体的代表承接了苏定权家的房屋粉刷工程,双方约定粉刷房屋包工不包料,报酬按面积结算,施工中苏定权既不参与其中,也不对邱世成施工团体的施工行为进行指挥和管理,待粉刷工程完成后,由苏定权验收合格并支付报酬,原审据此认定该施工团体与苏定权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并无不当。关于邱世成、邱世录、赵登池、汪文权四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邱世成代表邱世录、赵登池、汪文权承揽了苏定权家的房屋粉刷工程,在施工中,邱世成与邱世录、赵登池、汪文权同工同酬,共同劳动,在法律性质上,此种类型的施工团体是一个合伙性的农村建筑工匠组织,原审据此按照合伙关系判决予以承担相应的责任亦并无不当。综上,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邱世成、邱世录、赵登池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邱世成、邱世录、赵登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江开德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