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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二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江海、吴继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江海,吴继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680号原告: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表人:甘玉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曙光,该公司员工。被告:江海,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吴继锋,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海、吴继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祖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