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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伍运红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88号罪犯伍运红。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邵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运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伍运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伍运红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伍运红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以未积极履行民赔为由建议不对罪犯伍运红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伍运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23.9分。2015年8月10日,该犯主动交纳30000元履行原判民事赔偿义务。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运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建议不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情形已不存在。但该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运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