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立冬、于洪君、陈志满、刁保奎、于会、赵子厚、陈志满、崔福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立东,于洪君,陈志满,刁保奎,于会,赵子厚,陈志新,崔福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商初字第663号原告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中央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浩然,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晟昊,住方正县。被告陈立东,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方正县。被告于洪君,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方正县。被告陈志满,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方正县。被告刁保奎,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方正县。被告于会,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方正县。被告赵子厚,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方正县。被告陈志新,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方正县。被告崔福君,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方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立冬、于洪君、陈志满、刁保奎、于会、赵子厚、陈志新、崔福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中实际借款人为陈立冬、于洪君、陈志满、刁保奎、于会、赵子厚、陈志新、崔福君,案件受理后,本院在送达中亦未发现四合村赵家屯有姓名叫于洪君的人,经我院明示原告,原告不予变更。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现原告起诉的被告有误,不予更改,致使本院无法审理,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退还原告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327.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志新人民陪审员 王利德人民陪审员 徐智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国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