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4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陈品酒业有限公司与曹云生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陈品酒业有限公司,曹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82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陈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曹云生,男,194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陈品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2432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陈品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曹云生支付欠款人民币34,633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未了,其名下被查封房产一时难以处理,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未了,其名下被查封房产一时难以处理,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本院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2432号民事调解协议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 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