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潘龙军与潘明阳、邓机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龙军,潘明阳,邓机红,潘明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460号原告潘龙军。被告潘明阳。被告邓机红(曾用名邓基红)。被告潘明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龙军与被告潘明阳、邓机红、潘明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龙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龙军以被告答应近期付款给其为由,而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龙军负担。审 判 员 谢国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