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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恢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久萍与郑殿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久萍,郑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恢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张久萍,农民。被执行人郑殿国,农民。本院在执行张久萍诉郑殿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王爱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