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嘉祥县马村镇梨行村村民委员会与山长川、山良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马村镇梨行村村民委员会,山长川,山良永,焦桂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嘉祥县马村镇梨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乃习,系该村村主任。被告山长川。被告山良永。被告焦桂玲。原告嘉祥县马村镇梨行村村委会诉被告山长川、山良永、焦桂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祥县马村镇梨行村村民委员会诉称,原告在大张楼镇地界内有湖地一宗,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占用建造房屋,原告多次要求拆除并赔偿损失,被告拒不理睬,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而该宗土地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故原、被告的争议,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嘉祥县马村镇梨行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德鹏审 判 员 何树丹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钰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