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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非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与方三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方三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非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法定代表人:韦华舟。被执行人方三田,经营场所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白泉路**号南起第一间。本院在执行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与方三田(2015)舟定执非字第82号无证经营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方三田系江西省贵溪市人,被行政处罚后离开经营场所,去向不明,在此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舟定执非字第82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