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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法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高某扶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高某,居民。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扶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600元,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工商、房地产等财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06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法执字第1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元10600元及利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法执字第18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