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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初美与马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初美,马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黄初美,女,1974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证件号码452129197409011625。被执行人马志强,地址扶绥县。本院在执行黄初美与马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四查二查”没有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新的执行线索,经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扶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张 凡助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