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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程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493号原告:程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程某诉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蔡风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人民陪审员  崔宝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