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程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493号原告:程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程某诉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蔡风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人民陪审员 崔宝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