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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梓潼县人民法院(2012)梓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经济帮助费50000元;(二)执行费35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经本院调查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被执行人联系后,其承诺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将此款付清,申请人石某某表示同意其给付计划,并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左金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