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6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6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都市工业园*******号。诉讼代表人:何会军。原审第三人:上海龙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毕升路***弄*号*****室。法定代表人:DrLuQinMaximilian(中文:吕勤),职务执行董事。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瑞得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东路****号万通大厦****号。法定代表人:陈慧娟,执行董事。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龙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得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105号民事裁定,驳回陈某某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陈某某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某某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按照普通管辖原则,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原系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2013年6月4日上午10点左右,上诉人纠结他人,通过撬锁、武力威胁公司员工的方式抢走被上诉人的法定名称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资料。后拒不归还。2013年8月23日,被上诉人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召开股东会,罢免了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职务,并依法聘用何会军为被上诉人新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但上诉人仍拒不归还其抢走的公司资料。被上诉人遂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归还其抢走的被上诉人的法定名称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公司章程原件和银行印鉴卡等。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根据公安机关的《案件接报回执》载明,上诉人在高新区中新城上城6栋1903房强行取走被上诉人的相关印章和材料。因此,本案系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属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陈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