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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25、1426、1431-1434、1441、1447-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候勇与深圳高戍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玉军,梁北海,许德范,陈添,周候勇,宋悦升,朱仑,陈文祥,李锡坚,张卫平,陈胜军,郭耀先,熊家红,彭泽民,饶小平,胡汉平,李秀华,戴美福,肖振鹏,黄景艳,廖彩珍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25、1426、1431-1434、1441、1447-1460号1425案原告叶玉军。1426案原告梁北海。1431案原告许德范。1432案原告陈添。1433案原告周候勇。1434案原告宋悦升。1441案原告朱仑。1447案原告陈文祥。1448案原告李锡坚。1449案原告张卫平。1450案原告陈胜军。1451案原告郭耀先。1452案原告熊家红。1453案原告彭泽民。1454案原告饶小平。1455案原告胡汉平。1456案原告李秀华。1457案原告戴美福。1458案原告肖振鹏。1459案原告黄景艳。1460案原告廖彩珍。1425、1426、1431-1434、1441、1447-1460案共同被告深圳高戌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明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二十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智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