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3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文瑶琼与任阿双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665号原告文瑶琼,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任阿双,女,1992年6月1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本院受理了原告文瑶琼诉被告任阿双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文瑶琼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瑶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瑶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文瑶琼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文瑶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立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