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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卢小蝶与渠京龙、吉林省华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小蝶,渠京龙,吉林省华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文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卢小蝶。委托代理人许长城,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渠京龙。被告吉林省华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兴安路7-11号。法定代表人张开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海,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秀仿,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小蝶诉被告渠京龙、吉林省华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卢小蝶与被告渠京龙、吉林省华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卢小蝶各项损失共计97002.96元。二、被告吉林省华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卢小蝶鉴定费等共计2420元;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被告吉林省华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10000元;四、款清之时,双方就此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卢小蝶自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刘宏勋代理审判员  高 进代理审判员  柳 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穆正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