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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吴某,无业。被告刘某,安福县北华山林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邹光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露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