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吴某,无业。被告刘某,安福县北华山林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邹光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露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