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5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焕锋与蔡丹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锋,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558-2号申请执行人刘焕锋。被执行人蔡丹。关于刘焕锋与蔡丹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9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对蔡丹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华中光彩大市场第11栋第01、02号二间抵押的商铺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2015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蔡丹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华中光彩大市场第11栋第01、02号二间抵押的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阳区字第S000107**号、第S00010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