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吕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瓯刑初字第31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建瓯市。2015年1月31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陆德勇,福建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杨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陆德勇,建瓯市公安局侦查员饶礼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初被告人吕某某在建瓯市汽车站附近看到一张“代开发票”的名片,因资金困难,吕某某萌生了通过出售假发票获利的想法,吕某某拨打名片上的电话与周文辉(已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刑)取得联系。双方谈好吕某某以发票面额的1%-2%的价格向周文辉购买假发票。之后,吕某某便向其做承包工程的朋友叶贞生、张义炳、陈瑞飞等人宣传称其南平总公司是包税的,每年有报税的任务,以后他们如果要开发票可以找其,其可以代办,手续方便,而且可以返还税额的10%给他们。从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7月15日,吕某某共向周文辉购买了五张发票分别卖给陈瑞飞和叶贞生,从中获利。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吕某某按陈瑞飞的要求从周文飞处购得两张假发票卖给陈瑞飞。发票面额分别为910000元、172元,税率均为6.78%,税额分别为61698元、11.66元,付款方名称均为:东峰镇政府,收款方名称均为:王建东,发票号码分别为:00747684、00747685,发票代码均为:235001122020。陈瑞飞按票面税额61709.66元的价格支付给吕某某,吕某某按票面额2%的价格支付18203元给周文辉(其中6748元通过农业银行转账),吕某某赚取了43506元。2、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吕某某按叶贞生的要求从周文辉处购得一张假发票出售给叶贞生。发票面额为740800元,税率4.73%,税额35039.84元,付款方名称:建瓯市国土资源局,收款方名称:泰宁县鑫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发票号码:00747684,发票代码:235001122020。叶贞生按税额35039.84元扣除10%的价格共计315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吕某某,后吕某某按发票面额1%的价格通过农业银行转账7400元给周文辉,吕某某赚取了24100元。3、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吕某某按叶贞生的要求从周文辉处购得一张假发票出售给叶贞生。发票面额为900000元,税率4.73%,税额42570元,付款方名称:建瓯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收款方名称:福建省龙岩市水利电力工程处,发票号码:00747684,发票代码:235001122020。叶贞生按税额42570元扣除10%的价格,共计38313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吕某某,后吕某某按发票面额1%的价格通过农业银行转账9000元给周文辉,吕某某赚取了29313元。4、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吕某某按叶贞生的要求从周文辉处购得一张假发票出售给叶贞生。发票面额为650300元,税率4.73%,税额30759.19元,付款方名称:建瓯市国土资源局,收款方名称:泰宁县鑫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发票号码:00079156,发票代码:235001122020。叶贞生按税额30759.19元扣除10%的价格,共计27759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吕某某,,后吕某某按发票面额1%的价格通过农业银行转账了6500元给周文辉,吕某某赚取了21259元。经建瓯市地方税务局鉴别,被告人吕某某出售的发票均为伪造的假发票。2015年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福州市台江万达广场被福州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2014年9月9日,叶贞生再次向被告人吕某某代开发票时,被告人吕某某以公司报税任务己完成为由未开发票。叶贞生就到建瓯市地方税务局去开发票,并将被告人吕某某之前代开的一张发票给税务人员鉴别,在得知之前开的税票是假发票后,其就将之前开的假发票向税务局重新开过,补缴税款106699·71元,并从被告人吕某某追回22000元开票款。案发后陈瑞飞知道从被告人吕某某开具的发票是假发票后,也到税务部门重新开具正式票据,补缴税款59423元。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吕某某退赃款137270元,该款由建瓯市公安局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中,且有书证立案材料、归案说明、扣押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票、转账凭证复印件、地税出具的鉴别发票真伪的复函、吕某某银行交易清单、有关说明、证人周文辉、叶贞生、张义炳、陈瑞飞、江日忠、饶礼彬、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共计五张,票面金额达3201272元,其行为己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陈瑞飞、叶贞生在发现被告人吕某某开具的发票是假发票后,就到税务部门重新开具正式票据,未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又能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己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人陈瑞飞、叶贞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郭乐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培眉附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