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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4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尚春与璧山区回兴大牛场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尚春,璧山区回兴大牛场火锅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504号原告周尚春,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6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璧山区回兴大牛场火锅店,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经营者冯驰,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3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周尚春与被告璧山区回兴大牛场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尚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璧山区回兴大牛场火锅店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尚春撤回对被告璧山区回兴大牛场火锅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周尚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箴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婉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