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港日电梯有限公司与韶关明德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83-3号原告:港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赖小林。委托代理人:谢熏娜,系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明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始兴县。法定代表人:陈象恩。本院在审理原告港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明德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港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7元、财产保全费970元,由原告港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志强审 判 员 邓 雪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