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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诉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亚静人事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亚静,女,汉族,1962年10月15日生。上诉人王亚静因诉南京市鼓楼区文化局、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诉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亚静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起诉人系原下关区文化影剧院职工,原下关区文化局于2006年负责对起诉人单位实施改制工作。后改制不成,原下关区文化影剧院于2007年被宣布停业,所有职工下岗回家,单位一切事务由原下关文化局托管。起诉人已于2012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区文化局至今未办理退休手续,并分别于2008年5月、2013年11月停缴了起诉人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京市鼓楼区文化局、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办理退休手续,让起诉人享受应有的退休待遇。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所涉系因未办理退休手续引发的人事争议,并非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起诉人王亚静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上诉人王亚静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原下关区文化影剧院(自收自支专业单位)职工,2006年本单位由原下关区文化局(现为鼓楼区文化局)负责实施“事改企”改制工作。后改制未成,2007年原下关区文化局宣布停业,所有职工下岗回家,本单位一切事务由原下关区文化局托管。2012年10月按国家规定上诉人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鼓楼区文化局至今不给办退休手续。而且在2008年5月就停缴了上诉人的养老保险,到2013年11月又停缴了医疗保险。理由是上诉人原单位属“事改企”单位,要等改制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上诉人认为到龄退休和单位改制完全是两码事,到龄退休是国家法定的,无论何因、无论政府政策如何调整,任何人和单位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故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鼓楼区文化局及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即给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应有的退休待遇。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系因未办理退休手续引发的人事争议纠纷,并非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人事争议,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王亚静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对于上诉人王亚静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彦鹏审 判 员  张 宏代理审判员  施海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