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5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5508号原告谢某某,女,生于1983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0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茂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云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