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19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凯尔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9379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青。被告北京凯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湖光中街8号1号楼西段第二、四层。法定代表人车飞,院长。委托代理人包宇,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志刚,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凯尔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 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