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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7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阳与张立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阳,张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786-2号申请执行人王阳,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系西安市长安区王寺镇黄堆村村民,现住咸阳市秦都区秦皇中路华商大厦*单元*层*户。身份证号6101211987********。被执行人张立宁,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系咸阳市渭城区窑店镇窑店村村民,住该村。身份证号6104041974********。王阳与张立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14)秦民初字第015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立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阳126018.80元。案件受理费3759元,由原告王阳承担1020.69元,被告张立宁承担2738.31元。赔偿款126018.80元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计1059元。本案执行费1790元。以上共计1316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立宁于2015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阳40000元整,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王阳放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张立宁承担。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秦民初字第01586号民事判决书,(2015)秦执字第0078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