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84号原告蔡某甲。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浅平。原告蔡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彩红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甲、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浅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于××××年××月××日双方自愿在博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生3个女孩,大女儿蔡某丙(××××年××月××日出生)、二女儿蔡某乙(××××年××月××日出生)、三女儿蔡某丁(××××年××月××日出生)。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闹,双方确实无法一起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的婚生女儿蔡某丙与蔡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女儿蔡某丁由被告负责抚养。原告在诉讼中对其陈述事实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陈某身份证明复印件;3、户口本复印件;4、小孩蔡某乙、蔡某丁的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5、博罗县石坝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证明一份。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没有吵闹过,我们生育了三个小孩,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美满,我不同意离婚。被告为其辩解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某甲与被告陈某于2005年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蔡某丙,××××年××月××日生育二女儿蔡某乙,××××年××月××日生育三女儿蔡某丁。夫妻两人在共同生活中有时会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9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甲与被告陈某是自由恋爱结婚的合法夫妻,且共同生活多年,感情一贯和睦,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生育了三个小孩,只是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缺少商量和沟通,造成夫妻时有矛盾发生。但只要夫妻间能多沟通,多理解和支持,矛盾是可以化解的。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应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蔡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彩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朵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