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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星月,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葛振勇,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宋德宝审 判 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魏传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