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昌根与王胜明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根,王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623号申请执行人:陈昌根,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王胜明,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2015)南执字第00623号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胜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623号故意伤害罪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