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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能斌与被执行人陈伟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能斌,陈伟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166号申请执行人:张能斌,男,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陈伟梁,男,住址大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能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伟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能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2015)大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田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池 伟审 判 员  范美平代理审判员  陈源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