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民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凤海诉被告亚南合同纠纷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海,牛亚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涿民初字第3054号原告赵凤海,男,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海燕,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被告牛亚南,男,涿州市东大电器销售部负责人,地址涿州市。原告赵凤海诉被告亚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松青独任审判。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我将经营的涿州市东太电器给门市部的电器转让给被告,被告拖欠我货款26000元,承诺在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由被告给我出具了欠条,到期后我找到被告要求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6000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6月17日起,原告在涿州市建设路宏远家园底商8号经营一电器综合销售部,主要商品有民用电器、电子、电器设备、电脑配件等。2014年9月原告欲出国,无法再继续经营,便将此店转让给被告,经盘点,店内所有商品折价8.6万元,被告当天给付原告6万元,余款2.6万元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承诺在2015后7月30日前付清。到期后原告催被告还款,被告拒付。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尚欠原告2.6万元。以上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将电器商店转让给被告,被告应依法给付原告货物折价款,现被告欠原告货款2.6万元有书写的欠条为证,欠款属实,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条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亚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6万元。如被告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松青审 判 员 赵 赛人民陪审员 康雅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单克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