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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潞执字第437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的(2015)潞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17502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荆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