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济民初字第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泰兴市远东乙醛酸制造有限公司与任爱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远东乙醛酸制造有限公司,任爱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321号原告泰兴市远东乙醛酸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星港路7号。法定代表人朱维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武功(系特别授权),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羊城(系特别授权),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任爱国,公民号码321025196506214613。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远东乙醛酸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爱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远东乙醛酸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尹红梅审 判 员 常继平人民陪审员 卜家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