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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卜维良与程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800号申请人卜维良。被执行人程中。卜维良与程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淮陈民初字第0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程中欠原告卜维良469000元,于2014年12月10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8335元,减半收取4168元(已减半),由被告程中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程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卜维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程中无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所有的一套位于淮阴区富豪花园的房屋已被我院轮候查封。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卜维良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卜维良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卜维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信息反馈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卜维良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程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卜维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陈民初字第065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程中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卜维良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剑代理���判员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