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吕铭毅与黎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铭毅,黎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吕铭毅。被执行人黎霖。申请执行人吕铭毅与被执行人黎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3日作出的(2011)玉区法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铭毅与被执行人黎霖于2013年6月25日双方自愿订立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由被执行人黎霖共赔偿申请执行人吕铭毅人民币30000元。并缴纳诉讼费6243元;执行费3489元。被执行人黎霖巳按协议赔偿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玉区法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谭协飞审判员 陈其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梦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