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林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阿行初字第00031号原告张林,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胜利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民,师长。原告张林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林诉称:原告在新疆阿克苏阿塔公路5公里半的南工业园区上海路徒步大道向东大约1公里处合法承包农用地用于经济作物的种植。该承包地系原告与第一师六团宏源种植场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属合法取得。2015年8月27日,兵团第一师六团国土资源分局和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国土资源分局以张贴于原告房屋门上的方式向原告下发告知书,称原告非法占用部分土地,要求限期退还,并对原告除以罚款。2015年9月4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9月12日,被告向原告下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予受理原告的复议。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并撤销。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院管辖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原告张林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文化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代理审判员 朱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琼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