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德寿诉张民义、张敏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405号原告张德寿,男,193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农业大学退休教师,住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办湾子村*组。委托代理人耿华,男,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民义,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办湾子村*组村民,住该村组50号。被告张敏侠,女,194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办湾子小学退休教师,住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办湾子村*组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寿诉被告张民义、张敏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9月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起诉被告认为被告阻挡原告修缮房屋,要求排除被告对原告修缮房屋施工的妨碍。两被告认为双方存在房屋权属争议,原告要修缮的前门房三间中东边一间为被告张敏侠所有,故被告要阻挡原告修缮房屋。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排除被告对原告修缮房屋施工的妨碍,因为双方存在房屋权属争议,双方应先行解决房屋权属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德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德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薛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