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掖市某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某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392号原告张掖市某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多珍,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29年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某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愿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某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市某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再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