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民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美玲与胡云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694号原告:赵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韩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