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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潘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潘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某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德保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6日作出的(2013)德民一初字第284号及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91号生效判决案件中,判决确定被告潘某向原告黄某偿还8827元,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执行费50元;上述款项共计8877元。被执行人某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8877元。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2015)德执字第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铭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