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双民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648号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凡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