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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民终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芦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芦山县雪源冷水鱼养殖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雅民终字第8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国网四川芦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芦山县。法定代表人黄廷彬,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佐洪,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芦山县雪源冷水鱼养殖场,住所地芦山县。经营者高静,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上诉人国网四川芦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芦山县雪源冷水鱼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属供电公司所有、管理、维护的高压输电导线落入养殖场经营的冷水鱼养殖鱼塘,导致所养殖的部分冷水鱼被电击死亡,部分冷水鱼伤残的电击事故。2015年4月16日,经双方同意,由芦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委托辽宁润田海洋水产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养殖场的受损进行评估,确定养殖场养殖鱼类受电击后存在的损失应从三个方面给予计算:一是高压电进入鱼池致使部分池鱼死亡的直接损失237671元;二是鱼苗幼体,受电击后没有养殖价值损失30600元;三是未死鱼按一定死亡率和影响生长两部分计算损失,后期死亡率按照2%计算,其余按影响生长计算损失224231元。同时,评估报告将后两项损失列为间接损失。原审法院认为,供电公司所有、管理、维护的高压输电导线落入养殖场经营的冷水鱼养殖鱼塘,导致养殖场所养殖的部分冷水鱼被电击死亡,部分冷水鱼受损的电击事故。作为电力输送、供应单位,供电公司从事高压输电时对周围有高度危险,在没有证据证明养殖场存在故意造成电击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供电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此次电击事故中,供电公司为侵权人,养殖场为被侵权人。现供电公司要求确认电击事故中因其责任向养殖场赔偿财产损失金额为237671元,而养殖场反诉要求确认供电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金额应为492502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为评估报告中所称的间接损失是否应由供电公司赔偿。辽宁润田海洋水产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评估结论是以评估方法中三部分损失相加计算(即:是以高压电进入鱼池致使部分池鱼死亡的直接损失;鱼苗系幼体,受电击后没有养殖价值,全部计入损失;未死鱼按一定死亡率和影响生长两部分计算损失,后期死亡率按照2%计算,其余按影响生长计算损失);在评估报告附件中,评估公司将直接电击死亡的冷水鱼作为直接损失,将鱼苗受电击后无饲养价值和未死鱼有一定死亡率及受影响生长部分作为间接损失。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评估报告的确认,部分成鱼和鱼苗虽在电击事故发生时未立即死亡,但因此次电击事故受损是已客观存在的事实,报告中的间接损失是电击事故后该批鱼生存、生长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供电公司应赔偿养殖场的损失为492502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国网四川芦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芦山县雪源冷水鱼养殖场支付赔偿财产损失金额为492502元。本诉案件受理费48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03元,均由国网四川芦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宣判后,供电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错误判决。电击鱼事故的起因系太平镇高凤鸣电站、大白岩二级电站公用的35KV输电线路出现异常,与其交叉跨越的上诉人公司所属10KV棕康陆配电线路接触,造成35KV电压窜入,致使该10KV棕康路线路其连接的两台专用变压器附属设施放电到邻近被上诉人的鱼塘,导致大量冷水鱼死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本应由高凤鸣电站和大白岩电站承担的赔偿责任,判由上诉人承担。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养殖场答辩称:本次电击鱼事故确实是因为上诉人所管理、维护的高压线路的高压电窜入鱼塘造成的,不论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养殖场的损失都与上诉人有直接关系,因此,原审判决上诉人赔偿养殖场的损失正确。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一份《雅安市芦山太平镇“3.24”电击鱼事故会议纪要》以及由被上诉人的经营者高静向供电公司递交的《养殖场遭受电击事件的损失情况报告》,拟证明本案事故的起因是由于高凤鸣电站和大北岩二级电站共用的35KV输电线路出现异常,与其交叉跨越的由上诉人管理、维护的10KV棕康路配电线路接触,造成35KV电压窜入,导致与10KV棕康路线路连接的两台专用变压器附属设施放电到邻近鱼塘,导致的鱼死亡。该二份证据经被上诉人养殖场质证后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次事故的起因确实是上诉人陈述的情况。被上诉人养殖场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供电公司所属的与10KV棕康线路连接的两台专用变压器附属设施因放电到被上诉人的鱼塘,导致被上诉人养殖的部分冷水鱼被电击死亡,部分冷水鱼被电击而伤残。2015年4月16日,经双方同意,由芦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委托辽宁润田海洋水产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养殖场的受损进行评估,确定养殖场养殖鱼类受电击后存在的损失应从三个方面给予计算:一是高压电进入鱼池致使部分池鱼死亡的直接损失237671元;二是鱼苗幼体,受电击后没有养殖价值损失30600元;三是未死鱼按一定死亡率和影响生长两部分计算损失,后期死亡率按照2%计算,其余按影响生长计算损失224231元。同时,评估报告将后两项损失列为间接损失。本院认为:无论上诉人所属的两台专用变压器附属设施因何故而放电,导致被上诉人养殖的冷水鱼死亡的直接原因均是因变压器附属设施放电到鱼塘所致。部分鱼立即死亡,部分鱼未立即死亡,根据评估报告的确认,鱼苗幼体,受电击后没有养殖价值、未死鱼也因电击影响其生长,并随时有死亡的可能性。因此,电击事故受损是已客观存在的事实,本案中鉴定报告所述的损失,系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能够明确的损失,应认定为直接损失,而非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原审判决在确认了被上诉人的损失后判决由上诉人予以赔偿的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是因雅安芦山县太平镇高凤鸣电站、大北岩二级电站共用的35KV输电线路出现异常并与上诉人所属10KV棕康路线路接触造成该侵权事实发生,要求该两个电站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此,上诉人可以另案主张其权利。综上,原判决虽然认定事实有误,但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㈠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688元,由上诉人国网四川芦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判决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羊 平审 判 员 刘 琼代理审判员 文 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脘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