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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熊今福与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今福,袁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熊今福,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袁志强,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洪江市国家税务局职工,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袁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志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志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江山审 判 员  黄国庆审 判 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