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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烟台市富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吕焕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富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焕茹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烟台市富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天府街富豪西苑676-4号。法定代表人王伟华,总经理。被告吕焕茹。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富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焕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富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富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烟台市富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永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刘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