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兰溪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邵洪飞与邵洪飞、胡进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邵洪飞,胡进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375号原告兰溪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丽。委托代理人陈继祥,浙江申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洪飞。被告胡进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洪飞、胡进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溪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兰溪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潘华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