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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杰,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687号原告:王维杰,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船员,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新道东路***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林立军,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琼琼,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黄浦路***号***室。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东方星座*幢*******室。原告王维杰为与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10月1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立军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于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2月11日期间在“港泰19”轮上担任船长职务,约定月工资人民币38000元。期间有人民币142412元工资未领取,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现“港泰19”轮已被上海海事法院拍卖,原告依据工资请求申请了债权登记。原告认为,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作为“港泰19”轮的船舶所有人,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作为“港泰19”轮的实际管理人,应当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船员工资。为此,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142412元,判令原告在上述欠付工资范围内对“港泰19”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并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或任何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系“港泰19”轮的船舶所有人。2014年3月7日,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签订船舶管理协议,约定: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将“港泰19”轮委托给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对该轮实施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期限为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6日。原告受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雇佣于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2月11日期间在“港泰19”轮上担任船长一职,约定月工资人民币38000元。2015年2月11日,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欠船员王维杰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2月11日工资款共计人民币142412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管理协议、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欠条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在“港泰19”轮上担任船长,原告与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间建立了事实上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现有证据显示,原告作为“港泰19”轮船员已按约履行了船员义务,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但至今未支付船员工资,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作为“港泰19”轮的船舶所有人,对原告实际在船工作期间所形成的船员工资应承担共同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因此,原告作为在“港泰19”轮上工作的船长,其工资给付请求对“港泰19”轮享有船舶优先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维杰共同支付船员工资人民币142412元;二、原告王维杰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对“港泰19”轮享有船舶优先权。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8元,由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李慧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元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情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