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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瑞驰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电机厂冷作加工厂加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瑞驰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电机厂冷作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瑞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55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电机厂冷作加工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5公里处。负责人袁美秋,女,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瑞驰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电机厂冷作加工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175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175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丹 百度搜索“”